关于乘客电梯设置“五方通话”的法规解释
关于乘客电梯设置“五方通话”的法规解释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是目前一个流行的提法,指在下列五个方位之间的对讲通话:
1、电梯轿厢;
2、电梯机房;
3、电梯轿顶;
4、电梯底坑;
5、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的法规、标准、规范依据主要有: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附:8.17.4 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具体条文内容: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电梯轿厢会产生困人的情形外,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同样也存在被困危险,而这些人员可能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其被困的主要方位就是电梯的轿顶、底坑;另一方面,最能实现紧急救援联络的方位就是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及电梯机房。由此可见,乘客电梯五方通话的重要性就在于:
1.实现电梯内和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对讲,方便被困人员求救联系使用;
2.方便维修保养人员联系使用。因而,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之体现,也是在现实生活中电梯安全使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