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规定:五类残疾人将可驾驶机动车
【背景】据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台30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2004年,公安部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
让更多残疾人可驾车出行,是此次规定修改的另一特点。
新规定明确,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但为让更多残疾人圆开车梦,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