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简介
“消防”警钟长鸣
发展历程
起源
“消防”一词,系日本语,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最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
古代火灾
《甲骨文合集》刊载的第583版,第584版两条涂朱的甲骨卜辞,记录了公元前1339——1281年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间放火焚烧奴隶主的三座粮食仓库。这是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火灾记录。 事实上,文字出现之前,先民们早已遭到火灾的焚掠。为了生存的需要,我们的祖先早就开始了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当考古工作者,把一座埋藏在地下数千年的人类居住遗址,发掘并展现在世人面前时,我们惊异地发现,这些居住遗址,简直就是早期建筑火灾的见证。如果说二千年前西安半坡遗址,那一座半地穴式的方形小屋,因火灾毁坏后留下的木炭还清晰可见,足以表明是一座比较原始的早期建筑火灾现场遗址的话,那么五千年前甘肃秦安大地湾大型公共建筑遗址,就不仅仅是建筑火灾现场遗址,那此在木柱周围用泥土构筑的的“防火保护层”和残存的“防火保护层”中、涂抹于木柱上的一层坚固防火涂料(胶结材料),就更能证明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在探索建筑防火的技术,其卓越成就,令人惊叹不已。
古代政策
面对防范和处理火灾,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家和史家,一向十分看重。 春秋早期在齐国任宰相,并使齐国富强起来,一跃成为春秋“五霸”中第一位“霸主”的政治家管仲,他就把消防作为关系国家贫富的五件大事之一,提出了“修火宪”的主张。春秋晚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是我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所作的《春秋》及其后世门人所撰的《左传》,记载了火灾23次,数量之多,居所记各类灾害的前列,开了国史记载火灾的先河。尤其难得的是对宋国、郑国和鲁国防范和治理火灾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予以详加记述,并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此,都反应了儒家对防范和治理火灾的重视。 战国时的思想家墨子,是墨家的创始人,他注重实践,在《墨子》一书中,不仅包含着力学、光学、声学许多科学原理,而且在防范和治理火灾方面,也有许多独到的主张。他在《备城门》、《杂守》、《迎敌词》等篇中提出许多防火技术措施,既在设置、建造的具体要求,又有明确的数字规定,可以认为,这是我国早期消防技术规范的萌芽。 黄帝时代的《李经》,是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到战国时的法家李悝,集各国法之大成,著成《法经》,已经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内容列入“法”的条文。《法经》虽然全文已佚,仅存六篇目录,但这一点则可从以《法经》为蓝本的后世成文法典《唐律疏议》中得到证明。 我们祖先在同火灾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的科学概括最早见于《周易》:“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东汉史学家荀悦在《申鉴。杂言》中进一步明确提出:“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 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成立迄今四千多年来,历代王朝都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列为国家管理公众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在封建社会,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皇帝,直接过问消防治理,并发布相关的诏书,在发生重大火灾时采取“素服、避殿、撤乐、减膳”等措施,甚至下“罪已诏”以自责,进行“反省”、“修德”,并广开言路,片听臣下的批评和建议。 西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夏四月,汉高祖的陵寝发生火灾,汉武帝当即脱下“龙袍”,穿了五天白色的冠服,反映他对火灾心有恐惧,采取了一种虔诚的自我的遣责任的第一道“罪已诏”。以后历史王朝的皇帝,继承这一做法。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皇宫三大殿发生火灾后,明成祖在“罪已诏”中以极其沉痛的心情对治国安民的十二个方面进行深刻反省。清乾隆皇帝弘历有关炎灾的“上渝”,仅《中国火灾大典》收录的就达54次,为历代皇帝之最。在嘉庆二年(1797年)十月二十一日,乾清宫不慎失火,此时弘历已87岁高龄,身居太上皇位,但他仍承担了主要责任,在“罪已诏”中说“皆朕之过,非皇帝之过”。
古代概况
“御灾防患”,各级地方行片长官职责所在,他们为保一方平安,也曾大力推行“火政”。像汉代成都太守廉范,唐代岭南节度使杜预、永州司马柳宗元,宋代的户县知县陈希亮,明代徽州知府何歆等,因大力推行“火政”,造福人民,“民感之”,史家为他们立传,人民为他们建祠立碑,有的古迹至今犹存。清朝的封疆大臣林则徐,每到一地,发生火灾,必到场参加扑救,更为人们称颂。 在宋朝,管理公众事务的消防治理,最突出的成就在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支由国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队。这种城市消防队,无论组织形式及其本质,与今天的城市消防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支国家消防队创建于北宋开封,完善于南宋临安,到淳佑十二年(1252年)临安已有消防队20隅,7队,总计5100人,有望火楼10座。 中国古代的消防,作为社会治安的一个方面,没有独立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机构。从汉代中央管理机构的“二千石曹尚书”和京城的“执金吾”开始,均“主水火盗贼”,或“司非常水炎”、“擒讨奸猾”。消防机构同治安机构始终在一起,也就是水火盗贼不分家。这种始终一体的治安消防体制直到社会分工已相当细化的今天,尽管我国的消防治理已有相当独立的管理范围,但就国家体制而言,消防治理同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仍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这是中国的一种历史传统。 西汉长安“每街一亭”,设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城内二十四街,共有24个街亭。这种需内的街亭,又称都亭。唐代京师长安,没有亭,却建有“武候铺”的治安消防组织,分布各个城市和坊里。这种“武候铺”,大城门100人,大坊30人;小城门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属左右翊府领导。在全城形成一个治安消防网络系统。北宋开封“每坊三百步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显然是唐代“武候铺”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元化的正史中未见有“军巡铺“的记载,但在《马可波罗游记中》却有与军巡铺完体相同的“遮荫哨所”。而明朝内外皇城则设有“红铺”112外,每铺官军10人。这些虽然各异,但它们都是城市基层的治安消防机构,相当于今天的公安派出所或警亭。
从元、明、清到中华民国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火灾也随之增加,而消防治理、消防技术又都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数千年的人类历史证明,消防是世界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愈频繁,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愈显重要。
秦代防火法令
我国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越王为了检验老百姓肯不肯为自己卖命,有一次曾下令将宫室点着,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来救火,但是等了半天,无一人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与杀敌而死得到同样的奖赏。”于是,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质涂抹身体,有的披着用水浸湿的衣服奔走而来,总算把火扑灭了。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意识到在火攻管理中运用法的威力。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防火法令还仅仅处在雏形阶段,应当说,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臻完善。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有关防火内容的法令也得到了发展和加强。当然,这些法令决非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关于这方面的法令条文,仅在《秦律十八种》中,就有以下的记载:
仓储防火。秦自从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农业的发展给经济带来了繁荣,为统治阶级创造了大量财富。为了保护好这些财富,统治阶级就不得不严加注意仓储防火。秦王朝明文规定,贮藏谷物的仓库要加高墙垣,在贮存刍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附近不得住人。夜间要严加巡查防范,闲杂人员不得过入仓储区,仓储区关门时必须灭掉火烛。
库府防火。库府在古代是专门收藏器械、财物和文书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场所。因此,秦法规定,严格禁止把火种带进库府,吏员将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啬夫和吏员轮番昼夜看守,夜间关门之前还要仔细检查一遍,看看有无可疑的火种。
为了保证这些防火法令的实行,秦法还规定了惩罚制度。《秦律十八种》和秦简《法律问答》中明确规定:看守仓库的吏员如果违反法令或玩忽职守而导致火灾,吏员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须承担罪责。
为了区别失火后的责任,秦简《法律问答》中还以是不是火灾的肇事者为依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如在官府的施舍居住的人,如果因旅舍发生火灾而烧毁了他所携带的官家物品,官府则不要求赔偿,如焚及所借用的车马,官府还可作适当的补偿。至于百姓家失火,如果蔓延烧毁里门的,肇事者罚盾牌一个;如烧毁城门,罚甲一领。
总的来讲,秦朝的防火法令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对于巩固秦王朝的统一,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以及加强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是起了一定重要作用的。但是,由于秦朝的统治时间较短,加上年代久远,大量史料的散落和遗失,因此,有关火事方面的内容则不得其详,值得一提的仅仅是秦末项羽火烧阿房宫和始皇陵的事。那是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嫌原先的宫廷规模狭小,于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在渭南上林林苑中大砌宫室,全部工程到秦亡时尚未完成,可见规模之大。已建成的前殿名叫“阿房”。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封建帝王不仅生前穷奢极欲,在灵魂永存的迷信思想支配下,还企图把生前的生活享受搬到冥间。秦始皇13岁(公元前247年)即王位时,就开始了陵墓工程,直到死时(公元前210年)还未完工。从1977年发现并随后发掘出来的始皇陵墓兵马俑来看,其工程之大、随葬品的丰富都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虽说这两大工程兴建的目的是为了封建统治者生前和死后的享受,并且是牺牲了无数劳动人民的生命来完成的,但这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工程奇迹,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
中国发展
全国新建公安消防队(站)1200多个,新增消火栓20多万个,新购消防车辆6200多辆;
“清剿火患”战役中,各地消防部门共检查单位2500多万家,督促整改隐患1.5亿余处。
我国消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组数据。
2009年,也就是2009年8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就湖南消防英雄宋文博的事迹作出重要指示:“要大力宣传宋文博同志的感人事迹,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随后,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主持召开部党委扩大会,组织认真学习领会,研究加强改进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
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深入开展“三句话”总要求学习实践活动,努力锻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有效维护了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增加
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把消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消防工作地位显著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国务院专题研究部署,出台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等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遍出台了消防五年规划、下发了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
经费投入
各地均制定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逐年增长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最低保障标准,消防部门的所有业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地方消防经费投入年增幅达到25%以上,2011年消防经费总额超过416亿元。
为改善消防基础建设,各地把消防队(站)、消火栓、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等纳入政府工作考评。3年中,全国新建消防队(站)1200多个,新增消火栓20多万个,新购消防车辆6200多辆;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接近16万人,成为公安消防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士兵提干
各地公安消防部队把队伍建设作为践行“三句话”总要求的根本来抓,着力打造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
为坚定理想信念,各地持续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三句话”总要求已成为广大消防官兵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追求。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无论是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还是灭火救援战斗;无论是抢险救灾,还是处理突发事件,都坚决服从各级党委、政府调遣,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彰显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政治本色。
与此同时,各地广泛开展大教育大培训,对所有团以上干部、所有基层干部进行轮训,制定实施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3年中,共有近万名优秀地方大学生入警,5500多名优秀士兵提干。
在管理教育正规化建设方面,各地持续开展“五无”创建活动,部队管理正规有序;开展“廉政消防”建设,制定并实施公安消防部队 “四个严禁”,狠抓“两个禁令”专项整治,部队事故案件明显减少。
火患整治成效明显,灭火救援无畏向前
面对复杂的消防安全形势和艰巨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广大消防官兵从“三句话”总要求中汲取力量,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
为深入推进消防管理创新,各地公安消防部队推进构筑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加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鼓励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管理创新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全国火灾隐患的整治成效。各地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清剿火患”战役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世博会、亚运会等系列重大活动消防安保,集中消除了一大批重大隐患。仅“清剿火患”战役中,就检查单位2500多万家,督促整改隐患1.5亿余处,其中重大隐患1.3万余家,重特大火灾事故大幅度下降。
在灭火救援方面
消防官兵的答卷同样让党和人民满意。在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救援和大连“7·16”、“8·29”特大油罐爆炸火灾事故处置,以及北京、浙江抗击暴雨台风等应急救援中,广大消防官兵赴汤蹈火、舍生忘死,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在公共场所装修方面
消防大队在工程竣工时去现场再次巡查,会列出一些整改意见,照办就是了.然后就发一张消防验收审核同意书给建设单位。
1、先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记住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需要建设单位盖公章,并出示租房协议或购房协议.假如施工单位去办理,只能说是代办.。
2、申报表上所填内容基本为主要建材,如隔墙材料/地面材料/顶面材料。
3、需要准备该场所的整体消防验收的图纸复印件(一般在物管处有)。
4、需要准备具体施工的场所的平面布置图,电气图,和消防改造图(若不动消防设施,可以在备注中说明),上述图纸需晒蓝图,并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比如建筑设计院)盖上出图章。
5、当地消防大队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去现场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若同意,即可开工,不同意,可能要修改装修方案.
6、装修完毕前二周,就可以递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内容和申报表基本一致.一般消防大队会抽查2~3种建材去检测,检测费用为每项约1000元(最有可能抽到的是PVC管.木工板,窗帘等)。
7、检测合格的话,建设单位至少2人参加消防培训(强制的),培训费在800元/人左右(各地费用估计略有差异)。
新中国刚成立时,我国处于工业化初始阶段,火灾直接损失相应也比较低。20世纪5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约0.6亿元(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数据,也不包括森林、草原、军队和矿井地下火灾。以下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火灾损失也相应增加:60年代平均每年火灾直接损失为1.4亿元;7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近2.4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为3.2亿元。到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已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阶段,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火灾损失也急速上升:20世纪9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为10.6亿元;21世纪前五年间的年均火灾损失达15.5亿元,为20世纪8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的4.84倍。
我国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是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例和《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可以说既是军人也是警察。部队主要担负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反恐处突和社会救助等任务,是大型灾害的第一出动力量,也是和平时期战损率最高的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最高机关是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7局),各省最高消防机关为公安厅消防局(公安厅7处),也称XX省消防总队、XX省消防局。市级消防机关为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也称XX市消防支队。支队下属大队,也称XX分局消防科。消防大队下属各中队,以街道名称命名,比如广场中队、高新区中队等。
中国消防徽章
中国公安消防徽标:作为仅次于国徽的国家建制设计,中国公安消防徽标要体现中国公安消防的性质,徽标中间的“消防斧、云梯、水栓”具有很强的行业识别性。消防用绳与其内部勾勒出的红盾一起来代表消防中的“消”字;而“防”字则由整体的蓝盾与象征防御的钢铁长城共同担负。“盾、国旗、长城”的组合构成了“共和国之盾”的内涵,寓意消防部队是中国公安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斧、云梯、水拴”的交叉是世界通用的消防符号,体现了国际化和专业化。而“橄榄枝”象征了和平和美好的生活,更是世界通用的符号。徽标庄重大方,主题突出,具有很强的识别性,体现了中国公安消防无私奉献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信条,具有民族性和感召力.
队伍
我国消防队伍,是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其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存的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1、公安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总员额近124657人,实行现役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是中国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
注:在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采取增加行政公安编制建立非现役公安消防队伍,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全国目前共有950多人。
2、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政府投资、多种体制、公开招聘、公安管理”的形式,以合同制用工方式招收专职消防队员,组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约1万多人。
3、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在机场、港口、油田、电厂和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有专职消防队,全国共有7.6万人,主要担负本单位内部的消防保卫任务。
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注:九个分委员会为:①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②固定灭火系统;③灭火剂;④消防车、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经建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标准(GB),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另外,还有由公安部消防局与有关方面共同制订的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许多专项设计规范。
工作内容
1、防火监督管理
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中国对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4类1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对防火门、灭火器等9类53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具体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灭火和抢险救援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
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我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有下列标准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设施
消防队(站)的规划和布局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当设特勤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也可针对城市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建有公安消防队(站)3032个,其中,一级普通消防站2445个、二级普通消防站246个、特勤消防站263个、其他类型消防站78个。
消防装备建设情况
消防装备分为车辆装备、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三部分。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一级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4-5辆,二级站应配备消防车2-3辆,特勤站应配备消防车7-10辆;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按消防队(站)等级和人员编制情况配备。实有消防车14766辆,大部分以常规灭火车辆为主,大约占总数65%;抢险救援消防车2200辆,约占总数15%。“十一五”期间,消防车总数将达到23266辆左右,每年增加1700辆。
消防通信
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都建有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119”消防指挥中心(火灾报警电话为119)。许多大中城市建立了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主要包括火灾报警及接收、火警辨识、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力量调度、现场通信保障和消防信息管理等功能。
室内消防系统
室内消防系统指安装在室内,用以扑灭发生在建筑物内初起的火灾的设施系统。它主要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消防系统、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及气溶胶灭火系统等。根据火灾统计资料证明,安装室内消防系统是有效的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灭火管
涂塑消防管以钢管为基管,外壁涂装高附着力、抗冲击性、防腐耐候型的热固性粉末涂料,内壁涂装高附着力、防腐、食品级卫生型的热固性粉末涂料。采用喷砂化学双重前处理、预热、内涂装、外涂装、固化、后处理等工艺,制成的涂塑消防管,它是传统钢塑管、镀锌管升级型管道。产品通过国家化学建材检测中心消防专业认证。
工作方针
消防工作是预防和扑灭火灾工作的总称。我国消防工作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是人们多年来与火灾做斗争的实践总结,并载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中。
消防工作的方针可归纳为:
(1)(2)(2)(3)“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正确处理好“防”与“消”两者之间的关系。
必须全面、认真、正确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基本任务
(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4)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以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消防特点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广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行政管理
根据消防管理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防火责任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职责
技术管理
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设备及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城市生活现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时加强技术管理。
法制管理措施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各促消防法规,包括消防法、规定、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等100多部,同时,各地公安机咩通过地方政府和人大,制定和修订发布了一大批地方法规,通过上下结合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部门法律、法规相结合,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相配套的消防法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各行各业开展消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信“依法治火”和“依法管火”的法制轨道。
器材配备使用
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是扑救火灾必需的武器,只有熟悉掌握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对象)、使用和保养要求,并教育职工群众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充分发挥消防器材在来火战斗中的作用,及时扑灭火灾。下面主要会绍一些常用的灭火剂、灭火器材的基本常识。
灭火剂
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主要有: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惰性气体灭火剂等。
水
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应用方便,来源丰富,价格低廉。因此,在火场上获得广泛的应用。
水不能扑救下列物质和设备的火灾;
碱金属发生的火灾,碳化、氢化、金黄色属发生的火灾;硫酸、硝酸、盐酸不宜用强大的水扑救;轻于水不溶于易燃液体(油、重油除外);溶化的铁水、钢水;高压电气装置火灾而又无良好的接地设备或未切断电流时;
泡沫灭火
泡沫是一种休积较小,表面被液体围成的气泡群,只扑救可燃液体和易燃气体引起的火灾。我国采用的泡沫,有化学泡沫和空气机械泡沫(简称空气泡沫)。
泡沫灭火的主要原理,是由于泡沫比易燃和可燃液体轻,覆盖在着火的液面上,阻挡液体的蒸气进入燃烧区,阻止空气与着火面接触,防止热量向液面传导,并能吸收一定的热量,从而使燃烧停止。
化学泡沫灭火剂
化学泡沫轻,有一定的发泡倍数,抗烧性强,持久性好,能够覆盖着火的液面上,具有很好的覆盖、冷却作用。
普通泡沫灭火剂
具有覆盖、冷却灭火作用、可以有效扑救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烷,但不宜扑救醇、酮、醚类等水熔液体和气体烷。
二氧化碳灭火剂
它适用于扑救电器设备、精密仪器,图书和档案大火,以及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的火灾。但不能扑救金属钾、钠、镁、铝等氢化物等物质的火灾区,也不易扑救某些能在惰性介质中燃烧原物质火灾和某些物质(如棉花)内部阻燃。
干粉灭火剂
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火灾区,以及某些不宜用水扑救的火灾。但要注意对容器或物质的冷却降温,以免引起复燃。
(2)灭火器
灭火器是一种轻便的灭火器材,灭火器的种类较多,主要有:清水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
应学会使用所在单位、部门配备的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定期检查和更新,才能在火灾初起时就能扑灭。
消防口诀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火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l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 l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围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知识
燃烧与火灾
1.燃烧的必备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温度,有焰燃烧还要求有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2.火灾、闪燃、阴燃、爆燃、自燃及闪点、燃点、自燃点的定义:
火灾: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闪燃:在可燃液体(固体)表面上挥发的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明火产生的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
阴燃:没有火焰的缓慢燃烧现象。
爆燃:以亚音速传播的爆炸。
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明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畜热所产生的自行燃烧现象。
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可燃液体(固体)能放出足量的蒸汽并在容器内的液体(固体)表面处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燃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的最低温度。
3.火灾分为六类:按照国家标准GB、T4968-2008《火灾分类》的规定,把火灾分为A、B、C、D、E、F六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设备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4.灭火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
5.可燃液体的燃烧特点:流体是否发生燃烧、燃烧速率的高低与液体的蒸汽压、闪点、沸点和蒸发速率等性质有关。
6.可燃固体的燃烧特点:固体可燃物必须经过受热、蒸发、热分解,固体上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燃烧极限,才能持续不断发生燃烧。
8.氧指数:在规定条件下,固体试样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含氧量。以氧气所占体积百分数的数值表示。
爆炸
00001.
00002.
物理爆炸:由于液体变成气体或者气体迅速膨胀,压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爆炸:因物质本身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的爆炸。
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
爆炸上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高浓度。
爆炸下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浓度。
2.粉尘爆炸的特点(1)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3)与右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和,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燃烧产物及其毒性
由燃烧或热解作用而产生的全部的物质,称为燃烧产物。燃烧产物通常指燃烧生成的气体、热量、可见烟等。
1.燃烧生成的气体,一般指: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丙烯醛、氯化氢、二氧化硫等。
2.大多数物质的燃烧是一种放热的化学氧化过程。从这种过程放出的能量以热量的形式表现,形成热气的对流与辐射。热量对人体具有明显的物理危害。
3.由燃烧或热解作用所产生的悬浮在大气中可见的固体和(或)液体颗粒总称为烟。其粒径一般为0.01-10微米。这种含碳物质是在火灾中不完全燃烧所生成的。燃烧产物的数量、组成等,随物质的化学组成以及温度、空气供给情况等变化而不同。燃烧产物的毒性:见《消防监督检查》第20面。
二氧化碳它是主要的燃烧产物之一,在有些火场中浓度可达15%。它最主要的生理作用是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智不清等症状。而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气高出250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智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共6大类15项。
2.甲类气体是指爆炸下限〈10%的气体;乙类气体是指爆炸下≥10%的气体。
3.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标准:见《消防监督检查》第13页。
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 分级 液体的闪点(0C)甲 一级易燃液体 60甲类:闪点〈28℃易燃液体;乙类:闪点28℃-60℃的易燃液体;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
4.沸溢性油品火灾危险性:见《消防监督检查》第12页。
液体在燃烧过程中,由于向液层内不断传热,会使含有水分、粘度大、沸点在1000C以上的重油、原油产生沸溢和喷溅现象,造成大面积火灾。这种现象称为突沸,往往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类油品秒为沸溢性油品。
沸溢性油品是含有水分、粘度大、沸点在100℃以上的重油、原油。
液体在燃烧过程中,由于向液体层不断传热,会使沸溢性油品产生沸溢和喷溅现象,造成大面积火灾,危害很大。
5.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
固定顶罐:立式圆柱形的储罐上,有一个固定顶的储罐。
外浮顶罐:储罐的顶漂浮在液面上,且可以随着液面上下浮动。
内浮顶罐:固定顶储罐,罐内还有一个随着液面上下浮动的顶
火灾伴随火的发明和利用而产生,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活动方式的改变,火灾的发生相应呈现出一定的变化规律和特征。人类的生命与健康、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及由此不断扩大的消防安全需求,是火灾科学和消防技术发展创新的直接向导和原始动力。探讨火灾科学和消防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对与其相关的火灾形势进行分析。
设防火员
2013年4月15日,从福建省宁德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该市首批培训合格的151名专(兼)职防火员于当日上午在福鼎市的106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正式上岗履职。
据宁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苏作琴介绍,年初以来,该市以福鼎市为试点,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立防火员模式。试点工作基本完成、效果初步显现,下一步将推动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立专(兼)职防火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立防火员,是该市推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采取的创新举措。主要做法是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员工数量,采取在单位原有职工中选拔或到社会上聘用的方式,选聘1-4名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法律法规意识等,且有2年以上消防工作经历的职工担任专(兼)职防火员,承担起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兼)职防火员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每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巡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查改活动,每月至少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讲座和安全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援演练和疏散逃生演习,并积极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救援任务。此外,专(兼)职防火员还需每月专门向消防部门告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为切实“防火于未然”,每名专(兼)职防火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消防部门对各单位防火员的名册档案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跟踪备案,每年定期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全程复训或科目再培训,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督促单位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