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收益〔2013〕144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
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现就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按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后形成的负数金额填报。
(三)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按照《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国资委意见,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再由股东会对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制度,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效率,自2012年度起,对中央企业陆续开展国有资本收益预交工作。先行组织开展资本收益预交的7家企业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预交企业预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
五、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3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和报表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各一式2份)报送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1份),同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2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除百分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国资委网站收益管理局子站下载。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六、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附件:
1、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