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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3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监督〔2013〕235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的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年度报告。为做好2013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落实部署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填报工作,充分运用年度报告平台集中反映年度工作重要成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担负着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指定相关领导同志总体负责,责成专门机构具体落实,保持填报队伍的相对稳定,不断夯实填报工作组织基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切实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填报工作落实体系。要全面加强填报工作的统一部署,周密制定填报方案,细化分工落实环节,加大逐级汇总审核力度,不断提高年度报告整体质量。

  二、加强工作沟通,明确填报范围

  2013年度报告总体填报范围包括企业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企业以及所托管企业,离岸公司、壳公司等特殊子企业除外。各中央企业在设定填报范围时应当加强与派驻企业监事会的沟通,认真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管理级次较长的企业对三级(含)以下重要子公司及重要非法人实体的报送范围,可与监事会共同商定;所处行业特殊和自身特点鲜明的企业,报经监事会同意,可结合实际对填报范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试行全级次报送。

  三、确保真实完整,突出填报重点

  各中央企业要统一认识、明确标准,准确把握填报要求,切实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完整,突出反映本年度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年度报告中要全面体现年度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客观描述生产经营和财务效益状况,充分揭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点描述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和履职效果,重大投资、内控建设以及境外资产管控等重要事项;侧重反映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特别是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针对国资委和监事会提示和要求改进事项要逐一列示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四、完善评价机制,保证报告质量

  年度报告是体现企业一年来经营绩效和管理成果的重要载体。各中央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报告质量,加大对各级次报告的汇总审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初审、复核、终审的报送审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子企业填报工作的考核评价和鼓励表彰办法,切实把提升填报质量和鼓励优秀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推动集团整体填报工作再上新台阶。各级报送单位分管领导要从源头上把关,确保内容充实、信息充分、口径一致,运用信息化审核方式,避免错报、漏报或重复报送。牵头部门要认真研究各分工部门的报送材料,严格审核复核,对重点不突出、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的及时给予指正;及时汇集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过程指导,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充分披露问题和风险,全力确保向出资人报送一份真实完整的报告。

  五、落实填报要求,按时备案报送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确定的拟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报监事会工作局备案。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年度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年度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工作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年度报告继续使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2013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四)2013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3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工作局 崔竹 刘凌

  联系电话:(010)64471800、64471840、64471356(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

  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2.关于××××公司2013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