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法规〔2013〕1027号
关于落实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
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工作,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为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在2014-2016年实施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以下简称新三年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新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
新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在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监管企业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监管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加快监管企业法制工作与中央企业、国际先进企业对标步伐,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实现新跨越。
二、全面落实新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
根据新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各省级国资委要着力推动监管企业完成5项硬指标,即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实现两个70%,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100%。
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业化的基本要求。各省级国资委要在监管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在规模较大、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重要子企业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通过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列入企业章程、积极纳入国资委直接管理干部序列等多种途径,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层级和职责落实。要采取措施鼓励法律顾问考取法律执业相关资格证书,认真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大力提升法律顾问专业化水平。
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是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措施。各省级国资委要指导推动监管企业健全法律审核制度和流程,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确保应审必审。要切实加强对重要子企业的监管,积极推动重要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审核各项指标要求延伸到子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努力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要探索实施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监管企业在重大项目中配置专门的法律顾问,从可行论证、立项决策、谈判签约、项目运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法律审核把关,确保项目全过程的依法合规。
三、切实加强新三年目标的指导推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国资委要及时组织监管企业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全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暨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企业法制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部署落实新三年目标的工作举措。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统筹安排。相关企业法制工作负责处室要积极推进,狠抓落实。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国资委要根据新三年目标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落实新三年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责任。要指导监管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从上到下实现“阶段有目标、年度有计划、目标可考核”。
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各省级国资委要加强实地调研和现场检查,切实加大监管企业法制工作的督导力度。要定期对监管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情况,查漏补缺,整改完善。
四是重视交流反馈。各省级国资委要注重总结监管企业在落实新三年目标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促进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对于落实新三年目标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反馈。
国资委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