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和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深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黄淑和
(2014年1月16日)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深入研讨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总结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部署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张毅同志对这次会议很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清远会议以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推进速度明显加快,各项指标显著提升。目前,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随着新三年目标各项指标任务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在中央企业保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一)以职责落实、作用到位为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深化完善。
各中央企业在加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规范总法律顾问行权履职。中国大唐、中粮集团制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中航工业在子企业试行总法律顾问担任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国航集团、电信科研院通过总法律顾问协助分管绩效考核、风险管控等业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把关作用。神华集团、华润集团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例会制度,集中研究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快各级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南方电网强力推进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提前实现专职率80%的目标。中国华能一半以上的二级企业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中国中铁近半数的三级企业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航天科工制订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三级企业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不少中央企业还严格任职条件,努力落实总法律顾问的职级定位。中交集团、中国电子要求子企业在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班子成员中选任总法律顾问。武钢集团专门发文明确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为高级管理人员,任前应当征求集团总法律顾问意见。
(二)以确保三项法律审核为基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健全。
为确保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和经济合同应审必审,各中央企业普遍健全完善法律审核的制度和流程。航天科技、中国五矿从法律审核的“范围、时间、方式、主体、流程”五个方面,规范法律审核工作机制。中国铁建从流程上强化法律审核的刚性要求,坚持没有法律审核意见的决策事项,“领导不签字、议题不上会、单位不用印、上级不受理”。许多中央企业重视创新法律审核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效果。中船集团、国家电网将制度顶层设计与法律审核紧密结合,规章制度体系不断优化。中国石油将法律尽职调查、商业模式设计、合同条款起草全面纳入重大项目法律审核,为实施项目正确决策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支撑。中国移动选取4项合同示范基地成果,在31家省公司全面推广,进一步提升了合同法律审核整体水平。一年来,中央企业加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力度,共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法律纠纷案件439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亿元。不少企业从分析纠纷案件入手,发现一个法律漏洞,完善一项审核制度。南方电网在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开展营销领域法律风险专项治理,梳理风险点719个,完善管理制度33项。中国外运长航通过分析物流保险理赔案件,发现金融物流潜在风险,及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三)以系统化、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企业法律工作体系加快完善。
中央企业法律管理立足于集中管控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系统化水平大幅提升。中国电科建立“两级管理、总部授权”的管控模式,由集团直接管理子企业重大投资、重大交易的法律事项。中国移动推行省级公司合同集中审签制度,取消县级公司签约资格。中国建筑统一各级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名称和职能,推进法制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中国航油区别子企业层级、规模和法律风险需求,确立法律事务机构、人员配置五类标准,构建完整的法律工作组织体系。中央企业法律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共有62户中央企业建成使用法律管理专项信息系统。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将法律管理专项系统与财务、采购、档案等系统集成对接,全面覆盖分子公司、境外机构。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用户达到8.6万人,在线运行合同超过83万份。中国铁建开发法律合规管理系统,实现管理平台、交流渠道、宣传窗口三位一体。
(四)以推动专业化为方向,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逐步走向深入。
去年,各中央企业积极鼓励法律顾问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明显提升。中国国电、中国华电、宝钢集团、中远集团等一大批企业实施法律顾问考前集中培训,为参考人员创造良好条件。中国联通等企业通过强化组织保障、物质奖励等手段,确保应考人员100%参加考试,提前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80%的目标。在提高持证率的同时,许多中央企业还根据业务需求,切实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的履职能力。东航集团组织法律顾问到业务部门实习,强化专业优势与核心业务相结合。中国商飞选派法律顾问赴境外律师事务所实岗锻炼,提高境外法律实务处理能力。兵器装备、中电投、国机集团、中国恒天等一大批企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快提升法律顾问专业素质。中交集团、三峡集团与知名院校合作,定向培养企业高端法律人才。为稳定法律顾问队伍,中央企业逐步重视拓宽法律顾问职业提升通道。截至目前,有19户中央企业开展了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已评审出各级法律顾问1126人。中国建筑将法律人才纳入公司“七类核心人才”,制定职业发展指引,设置专业技术序列晋升渠道。国投公司将法律顾问等级资格与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相结合,实现“一次评审、颁发两证”。
(五)以服务企业经营发展为目标,企业法制工作作用进一步发挥。
面对去年复杂严峻的经营形势,不少中央企业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专项业务领域,有效化解法律风险,保证企业平稳运行。中国海运提前研判金融质押业务风险,及时发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函。中煤集团针对资金回笼压力增大的风险,迅速介入逾期贷款管理,开展确权和证据收集。国航集团法律部门积极开展自贸区改革政策前瞻性研究,主动为企业发展谋求新机遇。许多中央企业在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和转型升级中,重视发挥法制工作的规范保障作用。中国移动法律部门通过注销30家境外离岸公司,理顺内部股权关系。中航工业、国药集团、冶金地质总局法律部门全方位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投融资项目,确保资本运作依法合规。中船集团专题研究新型业务拓展的法律问题,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保障。一年多来,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央企业进一步强化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为开展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中国海油法律部门深度参与加拿大尼克森公司收购项目,全面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和协议签署。南航集团法律部门积极为驻欧洲机构上门体检,系统开展境外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工作。电信科研院充分研究国际审查规则,加快海外专利申请,开展全球专利布局。中国电信、招商局、中国有色、中国电建等不少中央企业组织编写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境外风险防控能力。
总的来看,清远会议以来,中央企业围绕新三年目标落实,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法制工作不断深化,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央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比如,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仍然偏低,队伍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一些企业抱着应付检查的心态,只看考评指标、不重实际质量;还有一些企业在组织体系建设上明显滞后,法律事务机构虚设、人员配备不到位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这些不足和薄弱环节,说明全面实现新三年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当前深入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企业法制工作如何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在更新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发挥作用,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这里,我提出“五个适应”,与大家共同研讨。
(一)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为进一步加快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平等的市场准入、公平的竞争条件、相同的产权保护等制度机制将进一步健全,法治在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利益关系中的作用将进一步突出。与此同时,随着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全面展开,全球市场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上升为规则的竞争,国有企业议题也已经成为多边、双边投资及自贸区谈判的热点之一。所有这些,对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应当看到,近几年来,通过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领导的法治意识总体上得到了明显提升,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有的企业领导对依法治企的要求还停留在口头上,对法制工作存在观望情绪,赶着上路、被动前行;有的企业领导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出了案子才抓、没了案子就不抓;有的企业领导将国内的习惯做法简单搬到国际化经营中,盲目开展境外投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上述问题,说明一些中央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法治不彰,企业发展根基就不牢。当前形势下,中央企业要以打造“法治央企”为目标,着力增强企业领导的四种法治思维:一要增强底线思维。企业经营的底线就是法律。要将企业行为始终规范在法律框架内,严禁违法违规为企业牟利,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踩线、不越界。二要增强理性思维。既要克服忽视风险、盲目扩张的投机心理,也要克服畏惧风险、不敢开拓的保守心理。要从法律上保障企业“挂得上档、刹得住车”,努力实现追求经济效益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机统一。三要增强契约思维。重合同、守信用,是传承百年的成功企业必须具备的良好品质。企业家精神,其核心之一就是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要善于运用合同条款,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合同全面履约,保障企业经营效益;通过合同追究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要增强规则思维。注重通过制定规则和程序,明确企业行为标准,规范企业经营决策,确保全体员工形成按章操作、按规办事的行为习惯。要在国际竞争中学会掌握并运用国际规则,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制订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努力取得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二)适应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的新挑战,进一步强化中央企业的法律治理。
近年来,中央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不断推进。截至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比例已达89%,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已达385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新论断,明确要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这一部署,以引入非公资本为重点,中央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将进一步提速。从国有独资到混合所有,意味着企业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深度调整,对企业规范经营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在股权多元化状态下,中央企业管理子企业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股东定位不准确,控股时越位、参股时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治理结构不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形成;行权方式不规范,习惯于传统的审批下文,忽视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等等。
中央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优化治理结构、促进机制完善,使企业实现由单一股东治理向规则治理的转变。今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应当围绕股权多元化改革,切实发挥好规范公司治理、保障依法行权的作用。要注意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充分认识到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宪章,对体现股东意志、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作用。结合企业行业特点、管理架构等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章程,绝不能照猫画虎、形似神离,为企业治理埋下隐患。根据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依法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二要切实做好公司治理顶层设计。依法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合理界定职责权限。进一步健全授权委托制度,明确授权权限和程序,既不能过度集权,又不能过度授权。同时,确保股东会、监事会的知情权,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三要依法规范行使股东权。国有控股股东,要依法平等行使权力,避免按照老大思维行事,忽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国有参股股东,要积极参与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依法维护国有股权益。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手段,实现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防范其他股东诉讼风险。
(三)适应国有资本运作不断加强的新趋势,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国有资本运作,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快中央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明确要求。可以预见,下一步中央企业加强国有资本运作、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趋势将更为明显。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相比,资本运作涉及的交易往往更为复杂,专业要求更高,不可控因素更多,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更大。从近几年中央企业的实践来看,既有通过证券、产权市场实现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的成功案例,也有不少因违规操作、过度投机,栽了跟头的惨痛教训。当前,全球资本市场的规制越来越严格,欧美国家对国内金融创新的限制逐步收紧,进一步加大了各类金融产品向新兴市场的输出力度。因此,中央企业资本运作今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逐步增多。而我们许多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处理本行业、本领域传统法律事务时往往得心应手,但在面对资本运作,特别是重大投资并购、上市融资、产融结合等法律问题时,却感到心里没底,致使一些资本运作项目实际上处于法律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状态。
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必须在增强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上下更大的功夫。重点实现“三个抓好”:一要抓好资本运作程序的法律把关。无论什么类型的资本运作,都要作为企业规划、财务、投资等部门的重点工作,都要确保法律部门的全程参与和法律把关。企业任何一个资本运作项目,都不能完全依赖社会上的投资机构和中介组织,企业自己要有一个准确的市场判断和基本的法律判断。二要抓好资本运作主体的规范管理。对于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国际公司,以及以信托基金、证券、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为主的企业,应当在法律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于法律环境复杂、标的额大、周期长的重点资本运作项目,更应配备力量较强的法律人员,确保全程提供法律支撑和服务。三要抓好资本运作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加强对上市公司合规事项的管理,防范各类证券违法违规风险。重视企业并购、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规范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切实做到不盲目下险棋、不碰任何红线。
(四)适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配套制度建设。
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是中央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考核激励、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加快内部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举措。历史经验表明,推进改革探索,必须制度先行。推动中央企业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体系,是积极有序推进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目前,中央企业基本都建立了一整套内部规章制度,但随着新一轮企业内部改革的全面展开,调整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如何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将改革要求、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有机结合,使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是当前法制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律部门要注意在企业内部改革的配套制度建设中,切实发挥好牵头和把关作用。要重点把握好三点:一要高度关注重点领域的配套制度改革。例如,按照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推动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制度;在增加市场化选聘管理人员比例过程中,依法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依法规范允许持股的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离职时的股权处置等。二要重视提高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体系的科学性。要结合当前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需要,深入梳理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开展立、改、废工作。对于改革有要求、却还没有相关制度规定的,抓紧建章立制;对于原有制度不适应新的改革要求的,尽快修改完善;对于一些制度交叉重复,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及时予以废止。三要切实增强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有制度不执行,束之高阁、形同虚设,不仅会造成制度浪费,更会损害制度权威。要进一步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对于违规、变通、规避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五)适应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的新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不仅是对加强政府法治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企业法律专业队伍作支撑。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过去“散兵游勇”的状态,逐步呈现体系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然而,对标国际先进的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比如,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复合型人才缺乏,尚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法律顾问在一些企业的定位不尽准确,被边缘化现象还时有发生;法律顾问队伍稳定性有待增强,职业精神亟需加快培养,等等。
适应改革需要,对标世界一流,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面临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在这方面,要努力做到“三个更加注重”:一要更加注重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化完善。总法律顾问是法律顾问队伍的核心和关键。要从制度上逐步解决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问题,进一步发挥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各级领导要有识人之智、容人之量、成人之德,加快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的培养。二要更加注重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在稳定队伍规模的同时,要下大力气提高队伍质量、优化队伍结构。要强化在公司治理、资本运作、国际化经营等领域的法律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法律领军人才。要善于通过市场化选聘,吸引和配置法律顾问专业人才,做到引得来、留得下、用得好。三要更加注重法律顾问职业精神的培养。法律顾问队伍是企业依法诚信文化的专业践行者和传播者,承担着促进国家法治、维护企业权益、创造职业价值的三重职责。如果法律顾问队伍丧失职业操守、放弃法律底线,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防火墙”就会出现裂缝。因此,法律顾问队伍要进一步树立忠诚于企业、忠实于法律的职业精神,既服务好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又坚守住独立的专业判断,有效实现追求效益与崇尚法律的统一。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全面实现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以推动实现新三年目标为重点任务,加快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全面支撑和保障企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落实。为此,我提出以下五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实现新三年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央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应当认识到,新三年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不仅关系到企业法制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而且关系到中央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能否保持稳中求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前的新形势充分表明,企业法制工作正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在前面已经提出了“五个适应”问题,而全面推动实现新三年目标,正是法制工作应对好这些问题的重要抓手。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落实新三年目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进展较慢的企业,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采取措施,集中解决困难问题。对于个别指标差距较大的企业,要建立包干责任制,在班子成员中明确专人负责重点企业、重点指标的推进落实。所有中央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不做后进、不拖后腿,确保新三年目标按期完成。
(二)不折不扣地抓好新三年目标各项指标的落实。
新三年目标提出的“三个100%”和“两个80%”的要求,是针对当前企业法制工作短板提出的“硬指标”。其中,落实法律审核“三个100%”的指标,要做到平衡推进,特别是针对规章制度、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相对薄弱的现象,尽快完善相关流程,确保做到应审必审。要切实提高法律审核的质量,做到找得准问题、把得住风险,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落实专职率“两个80%”的指标,目前仍然是一部分企业的难题,但作为推动法律顾问队伍专业化的关键指标,必须毫不动摇继续推进,不能搞变通,不能加水分。要进一步推动兼职总法律顾问考取职业资格,鼓励企业法律人员积极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对在岗但长期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
(三)重视将完成新三年目标与提升法律管理能力结合起来。
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本身都是手段不是目的。要以三年目标为抓手,加快提升中央企业法律管理能力。要高度关注少数企业在落实新三年目标过程中一味图形式、重数字的问题,着力纠正“高分低能”现象。要以企业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为标准,检验新三年目标完成的实际效果。对于已经发生案件的,要深刻剖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弥补法律管理短板。要进一步提高法律部门与企业领导以及经营业务部门的沟通水平,注重用法律的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不断推动企业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四)及时开展新三年目标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
当前,距离全面实现新三年目标仅剩不到一年时间。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对照国资委印发的新三年目标评价标准,适时组织开展全方位检查,深入查找薄弱环节,明确整改时间进度。针对难点问题和落后企业,可以采取集团领导重点约谈、进展情况一季一报等方式,将全面推动与重点督促有机结合起来。要根据国资委安排,提前筹划集团对重要子企业完成新三年目标的检查验收工作,为查遗补缺留有余地。对于提前或超额完成新三年目标的子企业,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五)积极探索企业法制工作的长效机制。
推动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是一项阶段性工作,提升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是一项长期要求。因此,各中央企业要在确保实现新三年目标的同时,及时把固化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摆到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日程上。要进一步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将新三年目标各项要求形成制度文件,纳入管理流程。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企业法制工作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使之成为对企业的硬约束。要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六五”普法要求,继续把企业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法内容,不断创新普法方式,大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为推动落实好新三年目标,今年,国资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抓好检查验收。在今年年中专门印发通知,正式启动验收工作。组织中央企业成立检查小组,将自查、互查、抽查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验收工作公平透明。二是树好一批标杆。通过检查验收,注意发现先进典型,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宣传推广,供中央企业对标学习。三是完善好一批制度。系统总结连续实施三个三年目标的有益实践,结合法制工作“五个适应”的新任务,对国资委指导企业法制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改,充实完善。四是打造好培训品牌。继续办好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班,针对当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新趋势,切实加强高端业务培训,着力提升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
最后,我再强调三点:第一,广大企业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要牢牢把握历史机遇,发挥聪明才智,立足点要站得高,着眼点要看得远,着手点要做得实,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无愧于国家、无愧于民族、无愧于历史。第二,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在四个方面下更大功夫。一是根据改革发展新需要,不断开拓企业法制工作新领域和新业务;二是勇于进取、迎难而上,不断突破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是创新方式方法,加快适应新形势,以实实在在的“有为”实现切切实实的“有位”;四是做出特色和亮点,善于把不起眼的工作做成令人刮目相看的大特色、大亮点。第三,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继续上层次、上水平,努力实现四大目标。一是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中央企业改革方面要有新作为;二是在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方面要有新成效;三是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运行机制方面要有新业绩;四是在推动企业取得更好综合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方面要有新贡献。
同志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让我们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契机,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确保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个目标全面实现,为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