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2〕156
国资委关于印发2013年度中央企业
预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2013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3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2013年度预算的统一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集团总部、所属二级子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各中央企业应当将所有内部业务机构、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纳入预算编制范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按照管理级次编制预算报表。
二、本套报表由预算报表和预算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一)预算报表。《2013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附件1)由反映企业预算年度经营业务、投融资、人工成本、成本费用等管理预算报表和反映企业预算年度资产负债、经营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等基本会计预算报表组成。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要求,梳理预算管理流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填报责任,按照国资委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以及指标口径和编制要求(附件2),认真组织做好2013年度预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于涉及经营业务、投资、人员薪酬等管理预算报表,各企业应按照内部职责分工,明确经营、投资、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具体填制责任,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以确保相关业务指标口径与财务指标口径的一致,实现企业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二)预算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说明。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预算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说明的编制工作,结合国资委预算复函的要求,对2012年度预算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预算执行结果、执行差异原因及改进措施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2013年度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形势、主要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安排等内容进行客观预测和说明;并结合全面预算管理提升活动,对全面预算管理提升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予以说明。具体内容参照《2013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附件3)和《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内容提要》(附件4)。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内部预算编制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做好对所属子企业预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工作,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质量。审核重点包括2012年度预算问题整改情况,2013年度预算编制基础、编制范围、编制口径、预算指标的合理性,表间重要指标是否衔接,与企业战略规划是否衔接,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是否详实等。
四、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13年度预算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内部核准程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各类决策机构的审议决议是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五、各中央企业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2013年度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正式文件报送企业预算报告,包括集团合并预算报表、集团预算情况说明书、集团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以及相关附件,一式2份,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集团合并预算报表、集团预算情况说明书、集团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所属二级子企业(含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预算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亦请一并报送。
六、各中央企业应当不断完善预算执行跟踪监控体系,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与效果,提高预算的约束与控制作用。各中央企业应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报送《2013年度主要指标预报表》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于2013年8月15日前向国资委报送2013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于确因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影响需调整年度预算的企业,应于2013年8月15日前向国资委报送《2013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对预算调整的原因和影响、预算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予以说明,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国资委关于2013年度预算编制与管理的有关要求,将以指导意见形式另行下发。国资委将根据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2013年度预算组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企业。
各中央企业在预算编制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反映。有关工作软件另行下发。
附件:
1、2013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
2、2013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13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4、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内容提要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