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出台,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投资国别从亚洲非洲向欧美国家和地区逐步拓展,投资的行业从传统矿产资源、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投资方式从绿地投资向股权投资等多样化方式尝试,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认真总结中央企业境内外投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与2011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一起,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