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云企聚![服务商申请]关于我们首页

最大补贴2000元/kW,广州发布充电设施补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20-03-26

 原题目:最大补贴2000元/kW,广州发布充电设施补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电动车汇信息:前不久,广州市工信局公布《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穗工信规字〔2018〕3号文档开展相对的修定,现面向全国征询修定建议。


 现行政策全文以下:


 广州纯电动车电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条例(修定征求意见)


 为更强推动我区纯电动车电池充电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充足释放出来我区充电设施项目投资营运商的运营魅力,尽快提高我区纯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能力和水准,我区对《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展了修定。现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布向社会发展征询建议。如对《意见》有修改建议,请始行公示公布生效日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建议。对所明确提出的建议,须表明实际原因和根据,并署真实身份,出示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附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定征求意见).doc


 广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5日


 (手机联系人:李敏,电話:83510087,电子邮件:gxjdlglc@gz.gov.cn。通讯地址:广州府前途2号901市工信局电力工程管理办,邮编:510030)


 广州纯电动车电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对纯电动车电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下称“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升财政局资金应用业绩考核,依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改办能电〔2016〕691号)、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改办产业链函〔2018〕518号)等要求,并融合我区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纯电动车电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就是指由市财政局分配,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充电设施补贴(奖赏)资金,用以正确引导和适用全省充电设施(包含电池充电和换电设备)基本建设和经营。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分配遵照公平公正公布公平、依规依规、突出主题、科学研究分派等标准。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补贴资金的实际管理方面,承担定编补贴资金费用预算,机构或授权委托新项目审批,机构科技项目申报、下发资金方案,会与财政局对项目实施以及资金的应用状况开展监管定期检查绩效评估。


 第二章适用范畴和方法


 第五条补贴资金用以下列层面:


 (一)适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对本人自购充电设施基本建设未予补贴,补贴新项目除考虑國家全新实用性规范规定,还理应考虑下列标准:


 1.充电设施理应符合电池充电机器设备、插口、安全性等有关规范,无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不确立的,理应合乎省内、市有关规范。


 2.充电设施务必在广州行政区范畴内安裝,项目投资基本建设方须确保当初得到补贴的直流电、沟通交流和换电设备在广州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下称“服务平台”)上显示信息的各总功率数一切正常运作维持最少五年(从得到补贴的当初起算,含得到补贴当初),在其中沟通交流的功率数可由直流电的功率数按1:5的占比取代(即1kW的直流电能够取代5千瓦的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25的占比取代(即1kW的换电能够取代25kW的沟通交流),直流电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5的占比取代(即1kW的换电能够取代5千瓦的直流电)。


 投资建设方未能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的,须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平台显示功率数据予以补齐,否则按当年获得补贴的标准(时间从先到后)乘以功率差额数再乘以退回补贴标准得出的金额予以退回补贴(投资建设方在5年存续期内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未补齐且未退回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投资建设方在平台上显示正常运行总功率数连续3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该投资建设方发出整改通知;一个年度内累计9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列入重点监控检查对象。


 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的各总功率数可以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是在平台上已进行信息录入的独立法人且受让后的功率数按本规定执行。


 3.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须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


 4.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


 (二)支持充电设施良好运营。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能实现在管理平台上的充电数据实时共享,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2.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业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充电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第六条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补贴标准如下:


 1.充电桩项目: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以上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进行调整,在年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说明,其中为鼓励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标准相比其他区域的充电设施予以适当提高。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发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但对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新增加的充电功率部分可申报建设补贴。


 (三)用于补齐在平台上显示获得补贴充电设施须保持正常运行总功率数差额的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


 (四)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报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税务信用等级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企业已在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充电设施已接入平台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的证明。


 (四)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申报企业设备为自主研发或组装生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提供充电基础设施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或是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六)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


 (七)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认证证书或带有厘米a/COMas标识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充电站点形象照片。


 (十)申请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申报充电设施运营项目补贴资金时所需提供材料根据情况参考本条执行。


 第十条对申报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由各区负责征集项目,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


 (三)项目拟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拟补贴的资金项目。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定的申报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四章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上公布下列信息内容:


 (一)补贴资金管理条例。


 (二)补贴资金申请通告,包含申请标准、适用范畴、适用规范和申请程序流程等內容。


 (三)新项目资金分派結果,包含资金分派及补贴额度等。


 (四)公布接纳、解决状况,包含举报事宜和缘故、突发事件处理状况等。


 (五)别的按照规定理应公布的內容。


 第五章监管定期检查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开支项目实施状况开展管理方法和监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机构依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定期维护或经常性抽样检查等方法,对本区申请办理得到财政局补贴的充电设施新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区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区国家工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流程申请办理资金发放、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查验等。


 第十四条得到补贴资金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应用管理方法,主动接纳财政局、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补贴资金的应用执行绩效考核管理,机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机构及资金应用企业进行新项目绩效自评,机构进行项目评价或授权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单独点评。


 第十六条对徇私舞弊、截流、侵吞或占用补贴资金等个人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要求开展解决,并单位受贿罪有关工作人员义务。


 第十七条服务平台应搞好入录公司信息和连接充电设施数据信息的管理方法监控器工作中,保证数据信息的靠谱储存和真正,并在出現有营运商小于应一切正常运作总功率等异常现象时,须立即将状况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附录


 第十八条本方法以前得到补贴的充电设施的一切正常应用持有期按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实行,以前有关得到补贴的充电设施持续一切正常应用最少五年的要求已不实行。因2017年是按充电设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30%的占比派发补贴的,2017年得到基本建设补贴的公司按得到补贴额度除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补贴规范的3倍个人所得的各总功率实行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九条本方法第五条所称一切正常运作就是指充换电设备在服务平台上显示信息能一切正常为纯电动车出示充换电服务能力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方法第五条特指补足功率数相匹配的充换电设备须是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机构已作备案且已连接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第五条特指退还补贴规范为:


 (一)第2年撤出一切正常运作的,退回100%政府补贴资金;


 (二)第二年撤出一切正常运作的,退回80%政府补贴资金;


 (三)第4年撤出一切正常运作的,退回50%政府补贴资金;


 (四)第6年撤出一切正常运作的,退回20%政府补贴资金;


 (五)第五年撤出一切正常运作的,退回10%政府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下发生效日实施,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8〕3号)另外废除。